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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强化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工作

作者:梅正亮 来源:南京市档案局 发表时间:2015-12-17

近日,南京市档案局出台《关于切实做好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工作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要求各机构变动、职能调整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和处置工作,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法加强管理,切实做到档案工作与机构改革工作同步进行。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将档案处置工作纳入机构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研究制订工作方案,明确文件清理、归档与交接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时限,确保机构改革中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机构改革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并对实做好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的工作要求:(一)机构改革单位应提出本部门单位档案归属与流向意见,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便及时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二)市、区两级档案局应及时做好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并加强机构改革中的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切实纠正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各级档案馆应认真做好接收档案的各项准备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移交档案,确保国家档案资源齐全完整。(三)机构改革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档案管理工作,严防因机构变动、人员调整,档案无人过问,造成泄密事件和档案流失;档案人员要履行职责,认真清点核对本部门单位的档案,做到账物相符,严防流失。因不负责任、擅离职守致使档案受到损失的,将依照《档案违纪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等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四)凡新设置、组建单位应及时明确档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明确分管领导,明确职能职责,建立健全制度,及时开展《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和报批工作,确保档案的收集齐全、安全保管和利用工作有效有序进行。职能微调部门(单位)也要及时重新修订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确保档案工作有序进行。(五)在机构改革中,凡发生档案归属争议,或有其他未尽事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与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协商,妥善处理。档案移交工作,要与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协商。

各机构改革单位应在机构改革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同级档案部门报送原有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意见,经同意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