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积极融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进程,更好地适应档案工作新常态,泰州市政府出台了《泰州市档案管理办法》,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办法》共九章,51条,从机构职责、基础设施建设、资源体系建设、安全体系建设、利用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等9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档案馆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把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人员编制,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