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4日,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地方性法规《台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第十四条指出:“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传统村落档案、传统建筑档案,并以电子数据形式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备份。”
近年来,台州市高度重视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专门制定了此《条例》,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台州市档案局非常重视传统村落建档工作,建立古村落数据库;编纂出版《台州古村落》一书;与中国人民大学合作的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台州古村落”数字记忆建设研究》基本完成,其研究成果运用台州古村落网站建设已经启动。在《条例》征求意见过程中,与有关部门反复沟通,以《档案法》和省政府令《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等为依据,要求将传统村落建档和电子档案备份写入《条例》。
《条例》的出台,不仅为传统村落建档提供了法规依据,还将对档案部门传统村落建档中的传统建筑档案给予极大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