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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委巡察办《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作者:叶舒雯 来源:厦门市档案局 发表时间:2018-04-23

近日,中共厦门市委巡察办制定出台了《巡察办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共三十条,根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巡察实际制定,对巡察档案工作机构及人员职责、档案分类、立卷、归档、保管、保密、借阅利用、鉴定销毁等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中所述的档案包括文书档案、巡察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和实物档案。其中,巡察档案包含巡察组巡察报告、通知、方案、反馈意见,被巡察单位汇报材料、整改报告,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情况表,问题移交材料等。巡察档案应由各巡察组于每轮巡察反馈后,一个月内完成收集、整理及向巡察办移交工作。

《办法》明确,巡察办档案工作由巡察办副主任分管,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档案工作,制定完善各项制度,指导督促各巡察组做好巡察档案的收集、整理与移交工作。各巡察组负责人将档案工作纳入巡察工作范围,将巡察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工作列入每轮巡察工作计划,并对本组巡察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系统性负完全责任。

《办法》的出台,确保了巡察档案工作有章可循,规范高效,对于提高巡察办档案工作科学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巡察工作提供服务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