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省政府第158号令的形式正式颁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6章45条,分别对国家档案馆的职责和设置、档案的接收征集和保管保护、档案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共享、国家档案馆建设和条件保障,以及违反该《办法》有关行为所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在总则方面,对国家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办法》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把国家档案馆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应保障和支持国家档案馆事业发展,省、设区的市应依法设置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县(市、区)应设置综合档案馆。
在档案的接收征集和保管保护方面,《办法》提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下属机构应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各级综合档案馆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的电子文件(档案)备份平台,开展电子文件(档案)备份工作;对拟移交和已移交国家档案馆的涉密档案的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作了规定;对公务礼品档案和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作了专门规定;明确了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方志馆及其他机构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等同时是档案的,应向同级综合档案馆提供相关电子目录信息,并可以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
在档案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共享方面,《办法》明确了国家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资源的具体程序和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国家档案馆的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电子政务和信息化规划,各级国家档案馆应推进档案资源数字化建设,逐步建成数字档案馆;各级综合档案馆应采取整合档案目录等形式,实现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档案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国家档案馆应与博物馆、纪念馆等机构建立相互联通、面向公众的档案信息查询系统与网络利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国家档案馆应当为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利用档案提供便利条件;加强档案馆档案文化产品开发、开展海峡两岸档案文化交流与合作等。
在国家档案馆建设保障方面,《办法》从规划、用地、设计规范等方面对国家档案馆建设作了具体规定;强化了对国家档案馆用地、馆舍、设施设备及档案安全保密管理,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库和设施设备;对配备国家档案馆工作人员、核定档案工作经费、列入重点保护范围等作了规定。《办法》是继2011年以省政府第114号令的形式出台《福建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后又一部档案地方政府规章,进一步完善了福建档案地方法规体系,为全省国家档案馆发展增添了法制保障,对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档案法制观念,规范全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发挥档案工作存凭、留史、资政、育人的独特作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