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南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市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为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和档案工作发展的新变化,对档案和档案工作的重要性作出了新概括,对各级党委政府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如何重视、支持档案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档案工作体制、健全三个体系、加大支持力度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而具体的措施。是市委、市政府在新形势下为促进档案事业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形势下南昌市档案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意见》包含4部分21项内容。
第一部分,高度重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
《意见》指出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全市档案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新形势下全市档案工作的总体要求,加快建立与南昌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档案事业。
第二部分,健全档案工作体制机制
《意见》提出要坚持党委和政府领导、档案部门主管、各方面共同参与的档案工作体制。要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档案事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抓紧制定《南昌市档案条例》,持续加大档案执法检查力度。《意见》提出要切实加强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主动承担起本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的主体职责,要把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加快实施市档案馆和部分县区档案馆建设,确保到2020年底,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均建成面积达标、设施完善、功能齐全、节能环保,具备档案安全保障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的新型公共档案馆。《意见》提出创建档案室工作新格局,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境外派出机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要明确分管领导,建立档案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集中收集保管本单位各类档案并提供利用。并提出要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务的机制。
第三部分,全面推进“三个体系”建设
一是在建立健全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方面,《意见》提出要从源头上加强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做好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改革、司法改革、企业改制及资产处置等过程中的档案工作,规范档案的归属与流向,严防档案流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各单位要按照纸质和电子双套制管理要求,依法按时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各级党政机关形成的电子档案,5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政府各部门的政府公开信息应及时报送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积极开展民生档案收集、征集工作,将涉及社保、婚姻、教育、医疗、就业、产权登记等民生档案纳入档案资源体系,并按规定移交和提供利用。围绕国有资产管理、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支柱产业建设、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管理等经济建设内容,强化经济领域档案管理。加强本地重点工作、重大活动、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生态保护项目以及新领域、新专业、新机构、新社会组织等档案工作。
二是在建立健全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方面,《意见》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档案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一部分,逐步建立档案信息远程利用服务网络,积极推进档案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建立健全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创新档案利用服务方式,要主动开发档案资源,深化与大众媒体合作,利用编研、展览、电视、网络、政务微博、微信等多种形式和手段,提供多样化、个性化、常态化的档案信息服务。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民生档案“跨馆查询,异地出证”工作机制,逐步实现市、县区综合档案馆、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跨馆查询,异地出证”,提高档案公共服务水平。积极创建档案教育示范基地,充分发挥档案的教育示范作用。《意见》强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数字档案馆(室)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积极推进南昌市数字档案馆(室)示范单位建设,推动和引领全市数字档案馆(室)建设。要促进档案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大力开展档案数字资源建设,2020年完成馆藏重要纸质档案的数字化转换工作,逐步用数字化档案副本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三是在建立健全确保档案安全保密的档案安全体系方面,《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制度,构建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档案安全防范体系。把档案馆(室)列入重点保护范围,改善档案保管保密条件。要严格落实档案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档案安全应急处置协调机制。《意见》提出对重要档案实行异地异质备份保管。并从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外包服务的监管等方面提出要切实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第四部分,加强对档案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支持保障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切实把档案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本部门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把档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列入年终检查考核内容,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政策支持。《意见》强调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对档案事业发展的投入力度;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核定档案工作经费,保障档案资料征集编研、抢救保护、安全保密、数字化、设备购置和维护等方面的经费需要;按照每卷档案每年3元的标准核定档案保护费用。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分配的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经费1:1的比例配套,落实专项经费,确保国家重点档案及时抢救、有效保护。《意见》还提出了一系列加强档案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和档案宣传工作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