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反映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南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本市将出台《南昌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材料立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规定》共12条,明确了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收集部门、整理立档部门、立档要求、立档范围及施行日期。《规定》规定:本市各级政府必须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真实记录、反映决策全过程。决策过程中,承办机构负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移交工作,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文件材料的收集、汇总、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档案业务指导工作。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材料原则上实行一事一卷(文件材料较多的可一事多卷)、一卷一号的组卷方式。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材料主要包括:提出决策事项的有关材料;调研材料;决策方案及说明、备选方案;风险评估报告;征求意见材料;专家论证意见书或论证报告、论证会记录;听证公告、听证会记录、听证报告等听证材料;提请审议的请示及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合法性审查意见;集体讨论记录和会议纪要;决定决策事项的有关材料;反映决策结果向社会公开的材料;其他反映决策程序的材料。《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