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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山东临朐县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

作者:马胜全 来源:山东省临朐县档案馆 发表时间:2019-02-11

1月16日,临朐县委办公室、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的通知》。

《通知》强调,全县各镇(街、园、区)、县直各部门、单位要以“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高度重视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清理、交接工作,并按规定把应该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移交给档案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涂改、转移、丢失和销毁档案。凡新设置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及时明确档案工作分管领导和档案工作机构、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编制本部门和单位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确保有序有效地开展档案工作。

《通知》规定,机构改革中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临时机构), 其档案原则上全部向县档案馆移交,作为单独全宗管理,不得分散。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合并组成新的部门或单位时,原部门或单位应负责将其档案移交到县档案馆, 由县档案馆分别列单独全宗保管,或经县档案馆同意,由新组建的部门或单位单列全宗保管;新组建部门或单位的档案,应建立新的全宗,不与原部门、单位的档案衔接。一个部门或单位职能和内部机构分解到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时,其档案不得分散,由继承原部门或单位主要职能的部门或单位接收保管;相关机构需要利用该部门档案的,原档案保管部门按规定提供利用。单位职能没有改变,只是规格变动或隶属关系发生改变,其档案仍由该单位管理,全宗不变。机构保留但名称更改或职能与业务范围部分发生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其原来形成的档案由该部门或单位继续保管,不得分散。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向县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是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文书、科技、会计、音像和专门档案,数字档案数据随实体档案一并移交;短期档案由其职能归属部门或单位、新组建的部门或单位保管。

《通知》要求,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应制定本部门或单位档案的处置与管理工作方案,经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按规定向县档案馆或新组建机构移交档案,并履行交接手续,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向县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应进行规范整理,符合接收标准,并附有配套的全宗卷、全引目录、案卷目录、归档文件目录和立档单位组织沿革、全宗介绍、大事记等有关资料。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发生档案处置、归属争议等问题,应及时与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沟通联系,以便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各镇(街、园、区)、县直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机构变动中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提出要求;档案工作人员在机构改革中应坚守岗位,在档案管理问题没有妥善解决前,不得调离。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档案损失的,应视为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