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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黄石市档案馆出台两份规范性文件

来源:黄石市档案局 发表时间:2018-03-13

近日,黄石市档案局制定下发了《黄石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接收实施细则》和《黄石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利用规定》。

《细则》是国家档案局9号令颁布实施后,市档案局制定的第一个关于接收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细则》共六章,三十一条,分为总则、接收范围、接收时限、质量要求、接收程序、附则。《细则》在接收范围工作中提出了新的要求,不再仅限于一级机关单位(部门)的文书档案,凡是立档单位各门类各载体档案应收尽收,涵盖全面,重点接收民生、重大活动、重大项目、重要人物和地方特色“三重一特”档案。对电子档案(数据)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各单位移交纸质档案进馆时,应同步完成档案数字化处理,并移交接收内容相对应的电子档案、数字化副本、元数据等相关电子档案。

《规定》共五章,二十四条,分为总则、利用申请、提供利用、使用要求、附则。为适应新形势下对外开放和档案合作交流工作需求,《规定》对港澳台同胞、外国组织及个人档案利用服务工作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规定》还分别明确了开放档案和未开放档案的利用主体、利用要求和利用程序等,并要求采取符合安全制度的、规范的技术、管理措施和手段,确保馆藏档案信息存储、传输、利用的安全。

两份文件的出台即使档案接收和利用工作程序更加规范,可操作性更强,也为基层群众利用馆藏档案提供更多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