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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黄石市出台《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李震 来源:湖北省黄石市档案局 发表时间:2015-02-26

为加强湖北省黄石市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确保其档案的完整与安全,近日,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下发了《黄石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十八条。《办法》规定,依法属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交、擅自销毁或据为己有。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或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活动承办方是一个单位的活动结束之起60日内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承办方是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主办方在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将档案材料移交给同级档案馆管理。重大活动档案自进馆之日起满3个月向社会开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违反《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促进湖北省黄石市重大活动档案工作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同时,也将使市、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门类更加齐全,内容更加丰富,利用更加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