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山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市级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市机构改革中档案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中对涉及机构改革各单位的档案工作作出了具体要求,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根据《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方案,明确档案工作机构和人员,及时做好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清点、交接工作,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与安全。
《通知》明确,新组建机构自成立之日起要建立档案工作,新设档案全宗对形成的档案进行管理。部门和单位的部分职责划入其他机构的,在划入前履行该职责形成的档案仍属原档案全宗,不得分散。
《通知》提出,在这次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纳入重新组建机构、撤销建制的部门和单位的档案,自变动之日起全宗终止,档案整体移交新组建机构代管,实行封口管理,不得分散,达到规定年限后移交市档案馆。
《通知》最后要求,调整领导体制、优化职责的部门和单位,重新组建机构中沿用原有名称的部门和单位,档案全宗维持不变,继续沿用。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出台具体实施意见,加强指导和检查,监督相关部门做好档案交接、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方案、档案归属争议问题及时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要求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