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明确强化行政机关及时、完整的向国家档案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主动提供公开的政府信息。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等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重新修订的《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南宁市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南宁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南宁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南宁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
《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分别及时、完整的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定期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和查阅利用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对本级行政机关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和查阅场所提供查阅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