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锦屏文书保护条例》经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历时六年之久的《锦屏文书保护条例》走完了所有程序,正式成为黔东南州档案文献保护的首个地方性法规,并明确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将为下步做好锦屏文书征集、保护、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与保障,对申报亚洲及世界文化品牌,提高锦屏知名度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该《条例》共二十四条,主要规定了锦屏文书保护范围、保护主体、保护职责及锦屏文书管理与利用的范围要求,明确了违反本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损毁、涂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文书档案;非法收购文书档案的;倒卖文书档案牟利或将文书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的;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文书档案或者文书档案复制件出境的;擅自出卖、转让或者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文书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10万元罚款。
根据《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对抢救、保护和利用文书有重大贡献和做出显著成绩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组织和个人将所收藏的文书捐赠给自治州、县(市)国家档案馆、文书特藏馆等国家馆藏机构,接受捐赠的馆藏机构应当向捐赠人颁发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
《条例》所称锦屏文书,是指黔东南自治州境内以锦屏为代表的清水江、都柳江和舞阳河流域的苗、侗等各族人民在明、清至民国时期形成,反映林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以及民间习俗、生态环保、区域经济、民俗文化、社会变化的历史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