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伊犁州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伊犁州党委2015年第15次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全文分为六部分23条,该意见的出台体现了州党委、政府对档案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自治州档案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意见》强调了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档案事业的发展列入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精神文明、绩效考核的内容,国家级文明城市综合档案馆要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自治区级精神文明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应达到自治区档案管理一级标准,自治州级精神文明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应达到自治区档案管理二级标准。要将档案馆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重大民生项目来加以推进和落实,确保到2020年全州各级综合档案馆全部建成面积达标、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安全可靠、服务便捷、节能环保的现代化公共档案馆。
《实施意见》明确了全州新形势下档案工作发展目标,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通过3—5年的努力,基本构件宽领域全覆盖的档案资源体系、多层次高效率的档案利用体系、更加完善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科学严密的档案安全体系,力争到2020年,自治州各县市档案馆全部达到自治区或国家档案馆等级认定标准,60%的综合档案馆达到自治区数字化档案馆认证标准,30%的机关(含企事业单位)档案室达到自治区数字化档案室认证标准。要把档案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到本县市(口岸)、本部门(单位)普法教育的整体规划,列入干部和公务员培训内容,着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的档案法治意识。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核定档案工作经费,将档案馆(室)在档案资料征集、抢救保护、安全保密、数字化、提供利用、编纂、陈列展览及设备购置和维护等方面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州直各级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5万卷(件)以下的,同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档案业务费每卷(件)不低于3元的标准编列预算,馆藏档案5万卷(件)以上的应相应提高预算标准,并随着馆藏档案数量的增长相应提高财政预算。各部门、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分管档案工作,切实把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档案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保障,推动档案事业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