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于2021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决策机关应当明确决策事项材料档案管理职责,并会同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对决策承办单位落实档案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宁波市人民政府2011年11月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因该文件仅规范市人民政府本级的重大政决策程序行为,覆盖面窄,且部分条款与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不一致,已于2019年12月6日被废止。《实施规定》牵头制定单位曾专门征求市级档案主管部门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结合2021年1月30日起施行的《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体系更加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