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南宁市档案局审核批准,南宁市国家档案馆印发实施新的《南宁市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根据新修订《档案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南宁市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宁市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实际,在2012年制定的《南宁市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而制定的。
《实施细则》对南宁市国家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接收内容、接收载体和门类、接收档案保管期限、接收时间、接收办法和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并附《南宁市国家档案馆第一批档案移交单位及移交档案门类表》,明确了105家进馆单位及其进馆档案的门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