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十五届第51号公告,公布《南宁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全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申报和确定、保护、合理利用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就历史建筑的保护有关档案资料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经依法批准对历史建筑实施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历史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按照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相关档案资料及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
《条例》共六章三十九条,由2025年8月28日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5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南宁市历史文化保护法规制度,强化历史文化保护领域立法的体系建设,逐步构建起以“历史文化名城”为主线,充分展现全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红色文化、地方特色文化、民族特色文化的南宁市历史文化保护立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