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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内蒙古规范重大活动档案管理

作者:刘佳星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 发表时间:2015-12-08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和利用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自治区主席巴特尔2015年12月1日发布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17号令,公布《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电子文件、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重大活动包括在自治区内召开的国家级重要会议;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自治区内的公务活动; 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等高级政界人士和境外知名人士、友好团体在自治区的考察、访问等重要外事活动;自治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召开的重要会议;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以及知名学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参加的重要会议、考察、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等活动;自治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公务活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或承办的重大经济、社会、文化、体育、民族、宗教活动;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自然灾害和重大责任事故抢救处置活动等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办法》规定,重大活动的举办、承办单位在制定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当同时制定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保证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

此外,重大活动由指定的新闻媒体进行录像、录音、拍摄照片的,新闻媒体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三十个内向重大活动的举办、承办单位移交一套原素材音像档案。

《办法》还对重大活动档案的移交进行了规定,并明确有不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造成档案资料损失、未按照规定开展档案收集整理、为按规定移交等行为的,由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同时明确,有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非法买卖、携运禁止出境的重大活动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等违法行为的,由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同时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依法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的出台,对于保护重大活动档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为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科学决策、提升重大活动综合管理水平奠定了基础,也为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突发事件提供了信息支持和经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