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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苏州市加强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工作

作者:吴飞 来源:苏州市档案局 发表时间:2019-01-31

近日,苏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苏州市档案局《关于做好苏州市机构改革中档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从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机构改革中档案工作的重要性。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涉改单位档案管理和处置工作纳入机构改革组织实施的总体部署,要严格落实责任,严肃档案工作纪律,做到档案处置工作与机构改革工作同步推进,确保改革中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意见》明确,组建和重新组建的部门(单位),启用新名称的,该部门所形成的档案按新名称建立新的全宗进行管理。新组建的部门(单位),沿用原名称的,其档案按原名称单位全宗号,由原名称单位继续管理。领导体制调整、职责调整的部门(单位),沿用原名称的,其档案原则上按原名称单位全宗号,由原名称单位继续管理。领导体制调整、职责不变,但名称变更的部门(单位),一般不作全宗变更,仍使用原全宗号管理。不再保留,纳入新组建部门(单位)的,该部门(单位)的档案全部由新组建部门(单位)接管或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原全宗实行封口管理,不得分散。新产生的档案纳入新组建部门(单位)全宗进行管理。机构撤销,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全部档案(含电子档案和数字化副本)由原单位整理好后直接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部门(单位)的部分职责划入其他部门(单位)的,在划入前履行该职责形成的档案原则上仍属于原全宗,不得分散,不得擅自带入新部门(单位)。部分专业档案如因职能业务延续性开展的需要,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移交新部门(单位)进行管理。

《意见》提出,做好机构改革中档案的交接与管理,是机构改革中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档案得到妥善处置,档案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意见》要求,苏州全市各级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改革中档案工作的协调与监督,根据机构改革实施进程情况,及时制定本级涉改部门(单位)档案处置总体实施方案,开展指导和培训工作;审查本级涉改部门(单位)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方案,及时掌握档案的归属与流向,处置档案归属争议,推动工作落实;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切实纠正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于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苏州全市档案部门、涉及机构改革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意见》,切实做好机构改革期间的各项档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