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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苏州市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规定》出台

作者:原良娇 来源:苏州市档案局 发表时间:2016-08-24

近日,为配合苏州市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移交进馆工作,市档案局在做好进馆指导之余,主动与市卫计委协商,联合制定了《苏州市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规定》的出台,对苏州市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工作提出了要求并提供了依据。

《规定》界定了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概念主体,明确了其管理机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提出了这一类档案实体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的标准,并强调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