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档案局依照《档案法》《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规定,就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处置管理意见:一是明确撤并单位档案处置流向。原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粮食局、武汉市信息产业办公室、武汉市工业合作联社、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武汉市农业局、武汉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武汉市移民局(市支援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武汉市园林局、武汉市林业局、武汉市文史研究馆、武汉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等12家单位的档案,应在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完成后的三个月时间内向武汉市档案馆移交。二是新组建单位或职能调整单位应及时调整并完善档案管理。新组建的武汉市农业委员会、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武汉市金融工作局,应按照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重新制定《机关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以下简称“三合一制度”),并报武汉市档案局审批。职能转变的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武汉市科学技术局、武汉市人民政府参事室、武汉市民政局,应及时调整“三合一制度”中有关职能转变的内容。三是强调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档案移交中产生的争议问题,有关单位和区档案局应及时向武汉市档案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