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高速公路规划建设、经营服务、养护管理、路政管理、交通安全与应急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要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档案。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档案,对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经营者、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相关档案资料。”
《条例》的施行,尤其是对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档案的规定,将为做好高速公路的维护、保养、管理,提高养护专业化、信息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